|
点击下载《广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招商说明书(参考范本)》.doc
广西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招 商 说 明 书
(参考范本)
(项目单位或招商部门在编写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2008年8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项目介绍………………………………(1)
一、项目基本信息……………………………(1)
二、项目建设执行标准………………………(1)
三、项目运作方式……………………………(2)
四、投资回报…………………………………(2)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进度…………………(2)
六、项目洽谈联系人…………………………(2)
第二部分 优惠政策………………………………(4)
一、项目用地…………………………………(4)
二、电价………………………………………(4)
三、税收优惠…………………………………(5)
四、行政收费…………………………………(6)
五、其它优惠政策……………………………(6)
第三部分 投资企业准入条件和优选原则……(7)
一、投资企业准入条件………………………(7)
二、投资企业优选原则………………………(7)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项目名称:广西XX市(县)污水处理厂
(二)建设内容: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处理厂围墙以内的所有设施,厂区外尾水外拓系统,以及污水处理雨季区内为本项目所使用的车辆和其它服务器材,厂内道路、围墙、大门及绿化。
(三)建设规模:
1、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按xx万吨/日的总规模设计,分一期和二期工程建设,其中一期工程按xx万吨/日建设。在污水处理厂运行满负荷前,启动二期工程建设,将污水处理能力提高到xx万吨/日的规模。
2、项目用地约xxx亩,包括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及预留零星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用地。
3、在保证出水达标的情况下,项目一期工程应纳入部分工业废水进行处理(纳入的部分工业废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四)项目地址:污水处理厂的厂址位于广西xx市xx城区(县)xx江河下游xx位置
(五)投资概算:项目计划投资总额xxxxx人民币万元(xxxx万美元),其中一期工程投资xxxxx人民币万元(xxxx万美元),二期工程投资xxxxx人民币万元(xxxx万美元),全部由投资方投资建设。
二、项目建设执行标准
(一)污水进水水质污染物浓度:BOD 120、COD 350、SS 180、总磷 5、氨氮 30、总氮 35。
(二)污水出水水质达到(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COD 50、BOD 10、SS 10、总磷 0.5、氨氮 5。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
(四)污泥处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泥控制标准。
(五)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三类标准。
三、项目运作方式
(一)BOT:本项目按BOT方式运作,由投资方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经营、维护和债务偿还和到期移交。
(二)独家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投资方独家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城区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为本项目工程竣工,经调试达标、通过第一期工程验收之日起30年。
四、投资回报
(一)污水处理费:项目所在地政府按污水处理厂完成的达标污水量通过适当的方式计量,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运行期第一年0.5元/立方米,第二年以后0.8元/立方米),责成指定部门收取污水处理费支付给投资方,作为本项目的运营费用和投资回报。
(二)水量保底:为保障本项目的运行效益,项目所在地政府提供结算水量保底:自正式运行日起保底水量第一年按建设规模的70%;第二年按建设规模的85%;第三年按建设规模的100%。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进度
(一)可行性研究:……
(二)环境影响评估:……
(三)初步设计:……
(四)规划:……
(五)测量:……
(六)定点:……
(七)征地:……
(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
六、项目洽谈联系人
(一)项目所在地招商联系人: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联系人:
姓名:黎明
办公电话:+86-771-5857979
手机:+86-13978606808
传真:+86-771-5853455
电子信箱:gxipa@163.com
通信地址:中国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1号兴桂大厦707室
邮政编码:530022
第二部分 优惠政策
一、项目用地
1、用地指标:本项目的用地指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提供,不受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其他项目用地指标影响。
2、用地费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基础设施中日处理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3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属于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其建设用地可享受该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本项目在用地费用上按照桂政发〔2000〕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即:
涉及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等依照该文件三、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为: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
征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属于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属于一次性征用耕地在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照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二、电价
本项目用电价格按广
西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详见下表:
(电价单位:元)
|
电价分类 |
基准 电价 |
丰水期电价 |
枯水期电价 |
基本电价 |
|
(5-10月) |
(1-4, 11-12月) |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
1-10千伏 |
0.5348 |
0.4698 |
0.5998 |
18.50 |
25.00 |
|
35-110千伏以下 |
0.5198 |
0.4438 |
0.5828 |
|
110-220千伏以下 |
0.5048 |
0.4438 |
0.5648 |
|
220千伏及以上 |
0.4948 |
0.4358 |
0.5538 |
三、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不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和污水处理处理费,自2001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穰[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离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道德品质民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确认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九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第6种“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及净水厂工程”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项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可在2010年底以前享受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城镇垃圾处理项目,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确认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六领域“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第23种“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项目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可在2010年底以前享受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专用设备抵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5、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5号)规定: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
6、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照顾。
四、行政收费
1、对所有投资广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2、……
五、其它优惠政策
1、……
2、……
第三部分 投资企业准入条件和优选原则
一、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一)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企业的净资产应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主要财产没有处于被抵押、质押、接管或其他不良状态。
(三)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或违约行为。
(四)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形式投资合作项目的,联合体成员不应超过3个,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1至3项的条件要求。
(五)所采用的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应属于国际、国内成熟技术,综合利用效益好。鼓励技术先进、同时具有丰富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经验、有成功的投资案例的企业开展投资合作。
二、投资企业优选原则
如多家企业同时有意投资同一项目,则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治区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由项目所在地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招商部门会同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定投资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1号兴桂大厦907、707室
邮政编码:530022
电话:+86-771-5856880 5857979
传真:+86-771-5853455
电子信箱:gxipa@163.com
官方网站:www.gxipn.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县)招商(投资)促进局
地址:广西xx市(xx县)xx路xx号
邮政编码:
电话:+86-771-
传真:+86-771-
电子信箱:
官方网站:
点击下载《广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招商说明书(参考范本)》.doc
|